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及《兰州市少儿活动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心系统各单位、各部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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