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处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处室信息工作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或发布网上。
2、中心综合处对各单位、处室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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