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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7-03-07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的知情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外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二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执纪办案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中心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中心系统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与各单位各部室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四)各单位、各处室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中心各单位、各处室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六)中心系统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

  (七)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兰州市校外教育网站、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屏幕或政务公开栏、简报、通报、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公示。

  第五条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  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

  第七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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