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职工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第四条 上班期间如有公事临时外出,要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处室负责人要向分管领导报告,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中心领导、处室负责人外出开会、下乡驻村等要报告综合处。
第五条 个人因公出差应提前告知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六条 个人因事、因病请假,要逐级报批,提前一天填写《中心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3天以内病事假由处室负责同志签字批准;3天(含3天)以上病事假及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公休假、加班及换休事项需处室领导签字确认后,由中心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单》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同旷工处理。《请假审批单》每月连同处室考勤表一并上报中心综合处备案。
第七条 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第八条 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第九条 各处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管好本处室的工作纪律,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并于每月2日前报综合处汇总,考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误餐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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