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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6-10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四项规定”,在校外教育系统大力倡导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确因公务需要办理接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分别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制度。中心机关公务接待由综合处统一安排,相关处室予以协助,其他人员未报批或非经授权不得在外接待、签字。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度。公务接待进餐一律从简、适量,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第四条 公务接待报账实行签批制度。公务接待报帐签字须说明具体事由、参加接待人员及人数。确因工作需要且经中心领导同意而发生的接待,经手人先现金结帐,再到综合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未经综合处授权签字的,由签字人自行负责。所有接待费用由各处室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主管复审、中心领导签批审核后入账。

  第五条 本制度由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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