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告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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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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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确保联系方式畅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五条 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没有特殊原因,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和年终考评、聘期考核挂钩。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心效能风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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