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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10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校外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首次申请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作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属于系统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与何单位联系,并主动联系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不予办理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五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部室负责人,答复服务对象。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的处室和单位,应当以“明白纸”等有效形式对服务对象实施一次性告知;不得有不负责任或有意刁难服务对象,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办理要求以及态度“冷、横、硬”等问题现象。

  第七条  中心效能风暴行动领导小组对中心系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监督、考评,同时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和年终考评、聘期考核挂钩。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中心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效能风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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