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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10 字号:[ ]

  为加强校外教育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举办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在露天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竞赛、演出、展览、集会等活动。

  2、参观、游览、宣传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活动。

  二、组织保障

  1、组织大型集会活动前,在深入调查了解活动场地、设施的前提下,主办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呈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

  2、根据活动规模、类型、人数,确定合适的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要求开阔平整,车辆停放方便,人员疏散便利,交通管制良好,远离危险物体、设施。活动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场地出租方要开具同意出租的证明,并提前20天报请公安部门批准,争取警力配合;室内活动必须依据活动类型和人数,选择相应的场所。2000人以上的活动必须提前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如舞蹈、声乐、论坛等展示活动,必须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达到座位、灯光等设备齐全,安全通道畅通,现场出入口标示明显等要求。

  3、根据活动的实际需要,配备各部门工作人员。活动前对工作人员进行活动程序要求、安全工作培训,发放书面活动安排要求和岗位分工。每个工作人员都应明确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4、同活动场地所属责任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活动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

  三、预防措施

  1、活动前召开领队会,对活动安全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2、活动开始时向带队老师、家长、学生宣布活动纪律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3、室外大型集会活动每校一百人以上要求校领导带队,配备相应的老师。车辆停放、行驶路线、活动内容、时间必须按活动组委会统一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行动。

       4、活动组织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携带手机或对讲机等通讯工具,活动实施中不得关机,随时保持联系。

       5、活动主管领导和各岗位工作人员在活动期间不得脱岗、离岗。如因脱岗出现安全问题和人员伤害事故,将追究脱岗者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活动辅导员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及时发现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明确任务,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离岗。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活动负责人。

  3、负责活动安全、纪律的老师,要在活动现场认真巡查,同学校带队老师、家长密切配合,保证活动有序开展。一旦发生突发性疾病、晕倒、意外伤害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进行处理,及时拨打120,送往医院抢救。

  4、一旦发生场地器械着火、跑水、坍塌等事件,在第一时间带领师生从安全通道有序撤离,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

  5、如参加活动的学生之间发生口角等现象,必须及时制止;如参加活动的师生与活动场地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应及时劝导和制止,严防激化矛盾。

  6、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清理完活动场地,疏散所有人员之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学生安全守则

  1、参加活动的学生必须按活动组委会宣布的安全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在活动中服从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活动中必须有学校带队老师带领或家长带领(根据活动类别定),不得私自离开或外出。

  2、活动中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按指定地点、位置就座(列队),不得追逐打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提高警惕,不与陌生人交往,不跟陌生人离开现场,慎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带队老师反映。

  4、活动结束后应随学校带队老师或家长离开活动场地,不要单独行动。

  六、学校职责

  1、由学校统一报名参加的全市性大型集会、竞赛活动,必须由学校主管领导和辅导老师带队(30:1配备)。

  2、活动前必须派人参加领队会,明确活动内容、程序和要求。按活动规模、人数,配备相应的辅导员老师。活动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活动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在活动主办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疏散学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活动用自备车辆一定要严格进行安全检查,车体前方悬挂活动组委会统一标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按指定车位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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